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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6-23 10

各省属高校院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院院士大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创新湖北建设,把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我们制订了《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81126 

 

 

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央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

 三、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高校院所承接科研项目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名称、代理记账机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构成、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可参考科技部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五、高校院所应与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省属高校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科研院所考虑公益属性和专职科学研究的工作实际自行确定管理费提取比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由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按成本据实结算,高校院所可根据单位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六、高校院所收取的管理费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高校院所将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

 八、高校院所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规则,根据需要安排财务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执行湖北省财政厅相关代理记账文件的有关规定。

 九、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高校院所要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优化管理和服务,释放活力、提高效率、维护秩序、守住底线,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十、科研项目技术档案应当在结题验收后由高校院所负责保存管理。

 研发团队会计档案资料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保管并定期向高校院所移交。代理记账机构应定期将研发团队公司会计档案资料并入研发团队公司的账务和财务报表。

 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时会计档案资料全部移交高校院所或研发团队公司保存管理。

 十一、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鼓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鼓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十二、研发失败或终止,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高校院所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高校院所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再归还给委托方。具体执行合同相关条款。

 十三、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鼓励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高校院所。

 十四、高校院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十五、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