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条文,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发票申领和开具资格。
虽然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可以申领和开具发票,其在发票的使用上与总公司是对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通过上述法规条款可知,在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特殊批准的前提下,总公司和分公司是需要分别按照发票的使用情况来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总公司和分公司是要严格区分开来的,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总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相关的业务经营风险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实际经营业务也应该由总公司来执行,发票的开具也应该是总公司。如果总公司把发票开具的步骤交由分公司执行,有很大的风险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条文,建筑行业是可以“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的。这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建筑行业的行业惯例,给予的特殊税收政策。既然是特殊行业的特殊政策,那说明其他行业还是不要参照执行为好。
所以关于总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合同,具体执行过程由分公司操作,分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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