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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中“大写数字”的书写

2020-09-10 341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简化大写数字,如以代零;以代贰;以代贰拾等。

《规范》第五十二条还具体规定:“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例如,人民币35680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或为,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正;又如,人民币471.90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整,或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正;再如,人民币2308.66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捌元陆角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