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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9-13 157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2005年印发了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我们根据财政部令第27号,于2005年印发了《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5号)。随着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以及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财政部于2016217日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71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重要部署和厅党组的有关要求,加强我省代理记账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了《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32条内容,第一条为《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二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以及解释单位和实施起始时间。

三、起草的基本思路

《暂行办法》以新修订的《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的精神和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建立信用约束、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条款。

(一)贯彻落实新《会计法》,修改相关条款。对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具备专业能力”表述,并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增加“专职从业人员”的表述,方便实际操作。

(二)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暂行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明确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五项。

(三)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暂行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以及代理记账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撤销资格等情形的,应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暂行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为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暂行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依法成立行业组织,且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